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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燈桿設置 工務局擬訂管理要點

台中市建築商人為促銷其興建房舍,紛紛成立接待中心,而接待中心附近一帶人行道或道路兩側普遍有所謂「藝術燈(旗)桿」之設置,對市容交通造成極大妨礙,工務局頃擬訂「人行道藝術燈(旗)桿設置管理要點」草案,將於核定後實施。   上一「設置管理要點」限定藝術燈(旗)桿設置必須先報請市府審核,設置地點限於距離接待中心前後各五十公尺之人行道上,無人行道之街路禁止設置。   藝術燈(旗)桿之設置,桿與桿之間最小應距離五公尺,設置總數不得超過廿支,燈(旗)高度自燈罩下端計量至人行道路面,應在二.五公尺以上,最高不得超過六公尺,並須堅固不得妨礙行人安全或發生危險,藝術旗桿之廣告物應以羅馬旗方式懸掛。   設置藝術燈(旗)經市府核准後,應按桿數繳納保證金,每支一千元,設置時間並以三個月為限,在設置期間並須自行負責維護管理,於期滿或申請延長未予核准之一週內自行拆除復舊,不遵照辦理,由市府動用保證金拆除復原,燈(旗)桿以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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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8-10-22
  • 點閱次數: 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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