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一、供公共使用建築物 應有供行動不便者之設施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對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建築技術規則,未修正以前之供公共使用建築物,應有之供行動不便者(殘障人士)之設施,將向市務會議提案,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展開調查,以維護行動不便者之權益及安全。   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表示: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後始定有「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規定公共建築物應具備之殘障者使用設施標準,列入申領建造執照時必須審查的要件之一,但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前之公共建築物,並無供殘障者使用之設施,而且此類建築物數量異常龐大,根據營建署指示,應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完成調查,以便統籌處理,同時過去習稱之「殘障者」亦改稱「行動不便者」,工務局以公共建築物涉及各不同目的事業單位,決向市務會議提案,以獲致共識。   建築管理課表示: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調查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前之建築物,包括「戲院、舞廳、酒家、保齡球館、遊藝場、旅館、公共浴室、廟宇、教堂、集會堂、電影視攝影廠、醫院、銀行、合作社、郵局、車站 、航空室、殯儀館、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幼稚園、各級學校以及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一般行政機關、公私團體辦公廳、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倉庫、汽車庫、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及訓練班、使用電力在三七五千瓦以上之工廠,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後興建之前述建築物,如有變更設施應予改善部分,經發現後亦將隨時予以處理。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5-10
  • 點閱次數: 183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