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充分利用未開發之都市計畫市場用地長時間荒廢閒置,將訂定辦法出租,由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草案業經建設局市場管理課擬定,正報請核示之中。 暫定名為「台中市政府未開發市有市場基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辦法」草案中指出:為滿足地方民眾購物需求,經都市計劃編定為市場用地產權為台中市有,在未開發之前可出租民間設置攤販集中場或零售市場(含超級市場),出租期限為九年,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承租人應無條件交回土地及地上物,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亦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或扺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並應整體開發,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性質及用途或將基地轉租他人。 承租人如需在基地上興建建物營業,應以台中市名義為起造人,限興建三層以下之建築物,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土地租金每年按公告地價及市府所有土地租金費率計算。 基地出租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市府得訂定市政建設捐獻金作為底價,基地出租,台中市果菜、魚、肉批發市場得優先承租。 由承租人開發經營之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不得限制營業特定對象,應開放供公眾消費,亦不得有經營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以外之商業行為,並接受市府輔導。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應為供應生鮮果菜、魚、肉、花卉、糧食雜貨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之集中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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