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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使用執照 發放手續簡化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採取便民措施,決自十一月一日開始,建築物既已完工民眾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如起造人已向管線單位繳交費用之收據,即可發給,不必等待管線工程之完工證明。   市府前為避免公共設施在管線施工時遭致破壞,或挖掘路面埋設管線影響附近其他居民排水暢通,引起糾紛,致嚴格規定必須檢具管線工程完工證明後,方發給使用執照,以此作為管制,但實施統一挖補之後,以上顧慮顯然已不存在。   但統一挖補由於營造廠商須與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管線廠商組成聯合企業體,招標發包經常遷延時日,而施工時復因彼此間配合不易,致民眾土木建築工程業已完工,等待水電等工程完工,往往需時數週或一月餘之久,尤其一般建築工程必需取得使用執照方能向銀行辦理貸款,經常因使用執照之未能取得而影響週轉。   工務局長楊瑞昌認為:目前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既已實施統一挖補,可嚴格管制,而民眾又已向管線單位繳交費用,如建物完工並經檢驗符合規定即可發給使用執照以資便民,因決定於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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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10-26
  • 點閱次數: 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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