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民間多對所謂小型工程極為重視,台中市政府頃訂定小型工程督導要點及小型工程督導協調小組設置要點。 台中市政府小型工程督導協調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市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計畫室主任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人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計為:民政局自治事業課長、財政局財務管理課長、建設局農林課長、工務局公用課長、土木課長、養護課長、水利課長、社會局社會行政課長、計畫室管制考核股長、政風室二股股長、主計室一股股長。 小組任務為:審議各項小型工程計畫書有關各項小型工程執行之督導協調事項有關各項小型工程之進度查證事項其他各項小型工程執行相關事項。 小組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台中市政府小型工程督導要點中規定:所稱小型工程係指下列工程:工務局水利、養護課統籌經費辦理非指定計畫之工程工務局公用課各項設施修繕工程建設局農林課植栽、水土保持工程。 市府為推動各項小型工程設置小型工程督導協調小組,針對各項小型工程均應填具工程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辦理之建議人、提案單位及工程內容、估計所需經費、辦理工程之承辦人、工程辦理優先順序及其效益、工程執行進度及期程。 各單位辦理之小型工程應經小組審議,並議定其執行優先順序,依規定程序辦理,並將各項小型工程執行情形每月彙報計畫室,由計畫室彙整提小組檢討,小組得指派委員不定期查證,品質查驗由政風室依「台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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