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紀朝川所有位於東山路一段一四六巷一、三兩號建築物,因影響大里溪整治計畫旱溪倡和橋下游右岸工程,市府頃訂十一月九日召開建築物強制拆除協調會予以強制拆除,但仍望業主儘速自行騰空或拆除。 市民紀朝川因反對其土地納入第十期市地重劃河道配合大里溪整治,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八十六年三月經台中地方法院初審判處前市長林柏榕等人有罪,其後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重劃之辦理完全合法而改判林市長等人無罪。 關於用地部分之補償,因市府未會同業主紀朝川調查,經紀向省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其後經會同調查,紀朝川並已領取補償費計二四O萬元 ,但建築物拆除部分,紀同意妨礙河道部分建築物拆除,但以上兩戶建物係屬道路部分,紀仍有異議,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市府認為紀已領取補償,訴訟並不影響公權力之執行,並定九日上午九時卅分邀集台電、自來水、瓦斯及警察等單位舉行「建築物強制拆除協調會議」,預定將在十一月中旬執行拆除。 不過市府仍呼籲業主紀朝川儘速自行騰空或拆除,以減少強制執行拆除之損失,同時在強制拆除之前自行騰空或拆除,並可依照補償費金額,發給半數計一百廿萬元之自動拆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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