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頃經內政部與衛生署聯銜修正發布實施,有關民間申請設立該局將予以輔導。 社會局表示:所謂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以及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除長期照護機構係指對染患重病者之照護,其設立標準另行訂定之外,其餘設立標準主要內容如左: 養護機構:收容老人以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人應有一六 .五平方公尺空間,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最多設八個床位。 安養機構:收容老人亦以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人應有廿平方公尺以上空間,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至多設三個床位。 文康機構:應有辦公室或服務室、康樂活動室、交誼廳、教室及盥洗衛生設備等設施,依其業務需要並得設置會議室、圖書閱覽室、保健室、多功能活動室 、廚房、餐廳、儲藏室及其他設施。 服務機構:應有辦公室或服務室、社會工作室等設施,如提供餐飲服務,應設置餐廳及廚房,如提供臨時照顧短期保護,應設置寢室、盥洗設備、餐廳、廚房及多功能活動室,服務機構依其業務需要並得設置諮詢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資訊展覽室及其他設施。 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老人數為五人以上至未滿五十人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空間,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個床位。 社會局表示: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之設計構造應符合建築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應具有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等,並應符合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設立標準」中並對福利機構應設置之工作人員有所規定,民間申請設立老人福利機構,該局將依照有關規定詳加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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