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公共安全,工務局指示建築管理課擬定「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並函請各區公所配合清查。 建築管理課表示:所稱「危險建築物」係指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但年久失修且無人管理者,或施工尚未完成之建築物,由於某些原因亦是無人管理狀態,以上建築物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或被流浪漢、遊民佔住,不僅易發生公共危險,甚至將成為治安上之死角,必須妥善予以處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以上危險建築物將先由各區公所清查,然後由各相關單位查明其所有權 人或起造人,自行圍籬或作其他妥善之處理,如確屬無人管理且經過鑑定安全堪虞 ,市府基於公共安全或治安上之必要,應透過合法途徑執行拆除。 關於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建築管理課將會同法制、財政、主計等單位研訂 ,並將於各區公所清查後,視其危險程度決定執行之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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