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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法及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牧場登記

 台中市政府依照畜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應辦理牧場登記,並呼籲所有飼養豬、牛、馬、羊、鹿、兔及家禽者注意,至明年六月底止,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者,將處以三萬至五萬元罰鍰。   建設局農林課表示:依照畜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凡飼養鹿、牛四十頭,豬、馬廿頭,羊一百頭,兔四百頭或家禽三千隻以上者,均應向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牧場登記,有關詳細規定請向區公所查詢。   農林課並表示:如單純飼養鹿、牛、豬、馬、羊、兔或家禽者,如未達前述標準,可不必辦理登記,如係綜合飼養者,應按照比例計算,例如某一住戶養豬十頭、羊四十頭、家禽三百隻,豬所佔廿頭之比例為五O%,羊四十頭所佔一百頭比例為四十%,家禽三百隻佔三千隻比例為一O%,綜合計算為一OO%,仍應辦理牧場登記。   過去民間飼養豬、牛、家禽等均未辦理登記,依照畜牧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牧場登記,主要目的在因應參與W.T.O.後,畜牧生產可能蒙受極大衝擊,業者必須寄以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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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7-02
  • 點閱次數: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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