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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維護公共安全 檢查取締大型賣場

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公共安全維護,決互相配合,加強大賣場之檢查取締。   依照建築法,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等均可稱之為「大賣場」,其建築物之安全檢查係由工務局建管單位辦理,但最近甚多所謂「大賣場」在經營管理上亦出現問題,例如若干大賣場亦經營車輛維護保養、餐廳及電動玩具等業務,因此工務、建設兩單位將互相配合通報,加強檢查取締。   建設局工商課表示:大賣場之經營是否違法,應以其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用途為主要考量,如其用途為「餐廳」,亦可申請變更其登記之營業項目,但如經營汽車維護保養業務、設置電動玩具等,自應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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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7-03
  • 點閱次數: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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