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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務會議研討通過 遊民收容輔導草案

台中市政府六日上午召開的七月份擴大市務會議中,研討通過「台中市遊民收容輔導管理作業要點」草案,將於簽請市長批示後付諸實施。   此一要點在結合民政、社政、警政、勞政、衛生以及轄內重要機構,如省市立遊民收容所、公私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集中政府與社團力量,共同執行對遊民之收容、輔導與管理。   各單位接獲民眾報案或個案查報發現,應先通報社會局,轉知各有關單位派員到場共同處理,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由衛生局主辦,警察局、社會局協辦,一般遊民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及區公所協辦。   所稱「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居無定所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花者,遊民之收容場所由「台中市遊民收容所」、「省立遊民收容所」、「圓通老人養護中心」予以安置,並負輔導及照顧責任。   關於遊民之護送、就醫、健康檢查診斷及醫療、身家調查、家屬協尋、違法查辦,以及由家屬領回後之訪視、後續協助救助、家屬拒絕領回之處理,有遺棄行為之告發、有工作能力之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非本市籍遊民之處理、臨時死亡而身分不明或無親屬殮葬者之如何處理,均有詳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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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7-06
  • 點閱次數: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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