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政風室擬定之「台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保密注意事項」草案,六日上午在七月份擴大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 ,將簽請市長批示後實施。 關於人民陳情檢舉案件之保密,主要目的在不洩露檢舉人身分以保障其權益 ,有助於政風之澄清,其重要內容為: ─各單位受理人民檢舉案件,應標示適當機密等級。 ─受理檢舉案件應以自行或或函請被檢舉機關之上級機關查處為原則,如需函轉被檢舉機關,嚴禁將檢舉人姓名、地址、身分等資料與受文機關併列。 ─檢舉案件需通知檢舉人時,應由受理機關或被檢舉對象之上級機關專函彙復,並避免在機關往來公文中,將檢舉人名、身分與有關單位併列。 ─文書在核判、會簽、會稿時,應循正常作業方式辦理,但重要性、特殊性 、時效性案件,得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專責特稿送會。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影印或出示他人。 ─如違反本注意事項,除查處失職人員責任外,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失週之責。 台中市政府處理民眾陳情檢舉案件迭次發生洩露檢舉人姓名情事,為澄清政風乃訂定以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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