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七十七年即已著手籌辦的台中市第十二期市地重劃,市府最近將作決斷性的處理。 第十二期市地重劃區位於同心路一帶,土地面積計七九.三四公頃,重劃計畫係經七十七年議會十一屆第六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範圍於八十年報省地政處核定,但重劃負擔中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即已超過四五%,土地及費用合計高達五一.二九%,市府先後舉行兩次重劃意願調查,贊成辦理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面積比率,均未超過法定之二分之一。 市府前曾計劃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超過四五%部分,由平均地權基金或市庫編列預算貼補,議會十三屆十一次臨時會中通過由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但依照規定必須辦理市地重劃後確已發生虧損方能辦理,先行編列預算與規定不符,而市府財源拮据亦無自行編列經費貼補。 市府分析辦理第十二期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所以負擔沈重,主要原因在公共設施所占比例過高,八十公尺外環道路用地面積即高達十餘公頃,一度研議由擴充重劃範圍,相對降低公共設施負擔方面著手,但附近多為農業區土地,必須變更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方可,所需時間極為漫長,而八十公尺外環道路用地,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同意書保留重劃後分配權方式取得。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認為,根據核算具體數據顯示辦理十二期市地重劃勢必發生虧損,似不必等待發生後再行補救,簽請市長核定作決斷性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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