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推動公共建設工程,為維護市民權益,後期發展地區執行拆除之建築物亦得辦理就地整建。 工務局表示:市府推動公共工程例如開闢道路等,必須經過後期發展地區,均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於獲准後徵收土地,拆除地上既有之建築物,在優先發展地區可依照「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申請就地整建。 就地整建重要規定為:1寬度:臨接建築線長度應在兩公尺以上,2深度:自建築線起扣除騎樓深度最小為一.五公尺,最大為十六公尺,3高度:整建建築物沿路面之簷高以不超過拆除面之高度為準,拆除面與建築物成斜角而高度不同者,以其平均高度為準,拆除面高度低於原建築物簷高者,得維持原建築物簷高,拆除面高度低於十三公尺者,得以十三公尺為準,4總樓地板面積:原有空地得合併整建,但其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騎樓面積後,不得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5建蔽率、容積率:整建範圍得不受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之限制 。 工務局表示:推動公共工程屬於後期發展區內部分,得依照以上規定辦理並由該局土木課公告受理就地整建之申請期間,雖然法令依據為「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但政府為體念實際狀況,除非刻意臨時興建之違建,均採放寬措施,准予就地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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