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提高公有建築規劃設計品質,頃訂定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築物規模標準,有關審查作業之詳細規定等,工務局將提交市務會議於審查通過後付諸實施。 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公有建築物計為: 依照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建築物。 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物。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橋道路、市區人行陸橋、地下 道、街道家具、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 體育、博物、圖書、陳列、集會堂、濱藝廳、立體停車場。 捷運系統開發案(或採聯合開發之申請案)。 古蹟保存區及鄰近地區興建之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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