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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必要設施 市府研商訂定辦法

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易於引起歹徒覬覦的行業,應有那些必要的基本防範措施?台中市長張溫鷹廿日在市府主管會報中,要求主任秘書召集警察、民政、財政、工務及秘書室法制股等單位,研商訂定辦法,並行文中央予以強制規範。   張市長在主管會報中表示:若干金融機構甚至對於監視系統均付諸闕如,被搶或被竊並無線索可尋,增加破案的困難,並使不肖之徒無所忌憚,鋌而走險,增加刑事案件的發生。   根據了解,部分金融機構等行業,由於已參加保險,財物被搶或被竊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對於犯罪案件的發生,多疏於防範,然而如此態度對社會治安及社會人心均有極大負面影響,破案曠廢時日,更付出鉅大之社會成本。   有關辦法研訂後,將行文中央,要求強制予以規範,工務局在執行建築物檢查時,對金融機構等應設而未設基本必要設施,亦可認為違反規定,採取適當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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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1999-07-20
  • 點閱次數: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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