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一、二期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規定必須在民國九十年開發 ,市府面臨極大壓力,將依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尋求突破,重點在鼓勵民間機構自行規劃設計。 市府機要秘書黃崇典在十七日召開的主管會報中表示:由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係新頒布法律,一般較為生疏,若干屬於交通方面公共設施多由政府規劃,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但實際上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可自行規劃,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 黃崇典認為:如擴大鼓勵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由民間自行選擇有利地點,提出規劃,一方面可提高投資意願,另一方面亦可把握商機,紓解政府財源不足之壓力。 依照規定「獎參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其營運範圍包括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樑及隧道。黃機要秘書並希望能由工務局提出相關資料,獎勵並輔導民間自行規劃設計,以加速地方建設促進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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