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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期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規須在九十年開發

台中市第一、二期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規定必須在民國九十年開發 ,市府面臨極大壓力,將依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尋求突破,重點在鼓勵民間機構自行規劃設計。   市府機要秘書黃崇典在十七日召開的主管會報中表示:由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係新頒布法律,一般較為生疏,若干屬於交通方面公共設施多由政府規劃,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但實際上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可自行規劃,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   黃崇典認為:如擴大鼓勵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由民間自行選擇有利地點,提出規劃,一方面可提高投資意願,另一方面亦可把握商機,紓解政府財源不足之壓力。   依照規定「獎參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其營運範圍包括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樑及隧道。黃機要秘書並希望能由工務局提出相關資料,獎勵並輔導民間自行規劃設計,以加速地方建設促進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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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8-11-17
  • 點閱次數: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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