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八十四年度計劃開發之森林公園,由於多種因素影響 ,迄今並無進展,主辦單位建設局決予專案研究處理。 森林公園即都市計畫之「公十」用地,包括八仙山第一三一號林班地,土地面積計六二六公頃,市府計劃先就本身所承租之部分,計三二五.九七三公頃先行開發,主要內容為中正露營區之整建,樹木園之開發以及聯外道路、連坑巷、濁水巷、清水巷、北坑巷等規劃設計,當時預計總經費為十五億一百萬元,並申請中央補助二分之一,市府自行負擔二分之一,先期設計費用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元,計劃於八十四年度開始辦理至八十九年度完成。 行政院經建會以風景區開發,一向由中央、省、市各負擔三分之一,市府要求中央補助二分之一,與以上原則不符,乃建議市府考慮地方財政狀況先行建設 ,中央及省視其建設成果及財政狀況再行考量予以補助,並經行政院函示,大坑風景區森林公園開發建設第一期計畫,依照經建會前述之審議結論辦理。 森林公園計有若干農民目前仍耕作部分土地,市府認為無租賃關係,但現耕作戶表示原在日據時期曾承租土地,台灣光復後仍繼續耕作,主張土地應由政府放領,而市府所編列之先期設計費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元,議會附帶決議應與現住農戶達成協議後始得動支,但市府與現住農戶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而原列預算亦無法保留。 建設局認為本案拖延時間已久,應專案研究處理,未便久懸,觀光課認森林公園如欲繼續開發,可比照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案例,除去部分存有糾紛之土地 ,再提出計畫申請上級補助,建設局正在研究之中。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