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於台中市台中港路的昌隴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永雄),因違反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廿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處分,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處分書處分主文如左: 一、被處分人變更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未於實施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違反依據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廿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二、處被處分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該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營業為台中縣大里市西湖路廿七號,八十六年十二月報備變更為台中市文心路一段三二四號七樓,八十七年六月遷往台中市中港路二段一二二之一號,但同年十月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變更營業所在地為台中市台中港路二段一二二之十九號三樓之五。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