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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工工地如未改善 開放申請進行回填

台中市甚多建築物,經起造人開挖地下室後,因倒閉或其他原因未繼續施工,致嚴重積水,影響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市府決先行催告,限期處理 ,逾期仍未處理者,即由市府公告,開放由一般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承造單位申請,以營建工程剩餘土方進行回填。 工務局表示:目前已有綠川東街五六之六O號,由鐳力建設公司開挖之地下室,未再繼續興建,致空置無用,嚴重積水,影響基地鄰近建築物公共安全,並造成一般民眾心理恐慌,深恐兒童不慎落水,發生意外事故,經市府多次催告應迅速恢復原狀,設置安全措施,但該公司一直未予置理,市府乃定廿三日起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規定強制回填,恢復原狀,舉凡營建工程廢土均可向市府工務局申請,予以回填並不收任何費用,該綠川東街地下室可容納之棄土量為三、九三六.二五立方公尺,但回填期間應注意工地安全,注意附近交通之維護。 工務局並指出類似綠川東街五六之六O號情形,不只一處,發現後均將限期起造人在一個月時間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即公告受理一般建築工程或公共工程承造單位申請,進行回填,以策公共安全,並解決建築廢土之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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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7-23
  • 點閱次數: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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