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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工商課說明 電子遊藝業之定義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工商課對電子遊藝業之定義提出說明,並表示市府早於去年二月即停止受理申請登記,並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企圖朦混。   工商課表示:依照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電子遊藝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第四條規定「本規則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   最近有七家業者以遊樂場或娛樂城名義提出申請,有二至三家正在營業,其餘尚在籌備設計之中,正在營業中之業者暗中設置俗稱之「電動玩具」,業經市府先後查明,以違反商業登記法「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依商業登記法第卅三條規定分別處以一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營業,如連續三次違反規定,將移送法辦,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鍰。   工商課呼籲民眾切勿以遊樂場、娛樂城等名義申請,希圖僥倖朦混,暗中經營電子遊藝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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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1999-07-28
  • 點閱次數: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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