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若干書籍等出版品,以透明膠套封貼,並有「一經拆封,視為購買」之標示,使消費者無檢視商品內容之機會,並影響消費者知的權利,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頃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示,希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共同注意。 建設局表示:根據消保會意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販售之商品,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因此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樣品,給予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 「一經拆封,視為購買」完全未提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如改以「非經洽獲業者同意,不得拆封,消費者擅自拆封,視為購買」之標示,將使消費者有先行洽詢之機會及義務,在未洽詢或洽詢未獲得企業經營者同意,不得先行除去出版品上封套,以兼顧經營者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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