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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未實施預防注射 養豬戶將被處罰鍰

台中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呼籲養豬戶,應全面為豬隻實施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違反者可處以新台幣一至五萬元罰鍰。   家畜疾病防治所表示:豬瘟預防注射應於仔豬第六及第九週齡,各注射一次 ,口蹄疫預防注射則分別於豬隻八至十四週齡,各注射一次,凡外縣市購入仔豬進入台中市,必須檢附免疫證明書,並再補強口蹄疫疫苗注射一次,養豬戶並可聯繫該所,派遣獸醫前往注射,以節省時間及人力,希望養豬戶配合政府政策,遏止豬瘟及口蹄疫疫情發生。   未遵照以上規定辦理者,依照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可處以一至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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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發布日期: 1999-08-04
  • 點閱次數: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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