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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計劃十一月間廢止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辦法,行政院經建會計劃在十一月間予以廢止,台中市政府主辦單位建設局認為係回歸法制、便民之措施,落實管理權責,促使商業正常發展。   建設局表示:依照商業登記法第八條規定,商業開業前應申請登記之事項為 :1名稱,2組織(獨資或合夥經營),3所營業務,4資本額,5商業所在地 ,6負責人姓名、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合夥組織,另附合夥人姓名等有關資料。除部分特殊行業負責人消極資格及資本額有所限制之外,其餘均未予以規範,辦理商業登記係採「準則主義」,確認經營商業之負責人,並使一般大眾瞭解消費交易之場所,至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建築物用途、消防設施 、衛生設備等之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有關稅務問題,為事後各相關政府單位管理上之權責。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於民國五十八年實施,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須先行把關,於都計、建築、消防、衛生、稅捐等一切審查合格後,始准予登記,由於涉及單位過多,手續繁複,致民間有「守法不易」之議,而無照營業充斥,稅捐機關逕予設籍課稅,造成極大之困擾。   建設局表示:一旦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廢止,即可依照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登記,並於核准後立即電腦上網,由於手續簡便,業者無照營業之情形將絕少發生,不過一般業者必須了解,核准商業登記並非「萬靈丹」,營業所在地對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建築物用途、消防設施、衛生設備及與稅法有關問題,仍須依照相關法令並符合規定,否則將遭到取締處罰。   關於都計、建築物、消防、衛生設施設備之檢查,原屬以上各主管單位經常業務,而目前之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先行把關,並非根本適切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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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8-12
  • 點閱次數: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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