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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之管理 市府委託相關公會組織審查

台中市政府為策公共安全,對廣告物及建築物室內裝修之管理,計畫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公會組織審查,有關作業細節正研商訂定之中。   工務局長楊瑞昌表示:部分建築師已有意承攬以上審查業務,如其有關公會如廣告商公會等,如亦有意願,工務局也表示歡迎,以解決該局人手不足之問題 。   依照內政部頒布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另一種供公眾使用,均須由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縣市主管機關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   依照內政部頒布之「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關於廣告物之文字圖畫、不得設置廣告物處所、以及正面式、側懸式招牌規格、、立廣告高度,側懸式廣告距離牆面及地面距離等…均分別予以規定。   以上建築物室內裝修及廣告物設置申請時,應具備檢附之文件等辦法中均有詳細規定,有關作業之流程、時程及便民措施等,楊局長指示建築管理課與建築師公會聯繫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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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12-07
  • 點閱次數: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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