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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員到達案發現場 時間應作具體規定

台中市政府為改善治安、強化民眾對政府信心,市府十七日召開之主管會報中,副市長張景森要求警察局對刑案發生,民眾報案時起,警察人員到達現場時間,應作較為具體之規定,並公布使民眾有所了解。   張副市長係由於立法委員黃顯洲之姊市議員黃馨慧於十三日凌晨遭遇歹徒搶劫過度驚嚇一案,警察於接到報案後到達現場之時間有所詢問,張副市長為改善治安,爭取民眾對政府之信賴,認為警察局應對各種較為重大刑案之發生,於接到民眾報案,警察趕到現場之時間應作明確之規定,並予以公布,使民眾了解,一方面可使民眾安心,另一方面亦有助於對現場證據等之掌握,有助於刑案之偵破。   另外張副市長並認為警網巡迴之頻率應再研究加強,增加歹徒之顧慮,不敢輕易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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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1999-08-17
  • 點閱次數: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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