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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成道路未徵收前 政府得改善及養護

關於既成道路之徵收,由於所需經費龐大,為全國性面臨之問題,目前尚無法辦理,但台中市政府為改善交通,實施路面養護時常遭受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影響公眾行車安全,經向內政部請示,認為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政府基於公眾通行之需要,政府尚未按計畫依法徵收前,如因公眾通行之需要,得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   主辦單位工務局表示:內政部為此曾邀集相關單位研議,獲致如上結論,關於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其要件為: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須經歷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如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不過政府興闢及拓寬道路須徵收私有土地時,如計畫範圍內包含既成道路,應同時辦理徵收 。   工務局表示:依照內政部以上指示,今後市府打通道路或基於公眾行車安全 ,對既成道路從事敷設瀝青路面等養護改善工程,所有權人應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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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1999-08-19
  • 點閱次數: 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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