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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徵收之既成道路 是否適用國家賠償

關於政府尚未徵收之既成道路,如因設施或管理上之欠缺,致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時,國家應否負賠償之責任,台中市政府與既成道路得否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一併請求內政部釋示,但未奉到具體答覆,將再行請求解釋。   市府在請示公文中曾經指出,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關於以上國家賠償,是否適用於既成道路管理範疇,請求釋覆,內政部僅就有關改善與養護部分有所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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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8-19
  • 點閱次數: 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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