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辦理第十期市地重劃,原訂計畫予以修正,參與重劃土也所有權人之土地工程費負擔為四三.二七%,但實際辦理時發現預估並非完全正確,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以上負擔應增加為百分之四十七以上。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如重劃負擔超過四五%時,須經土地所有權人人數以及所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另外辦理市地重劃各項公共設施共同負擔,係依照順序排列即:1道路;2溝渠;3兒童遊樂場;4鄰里公園;5廣場;6綠地;7國民小學;8國民中學 ;9零售市場。依照實施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如負擔超過四五%時,亦得依反順序變更部分項目為非共同負擔,以公有土地指配,如公有土地不足時再加入抵費地部分。 市府最初變更其後三項:零售市場、停車場及國民中學為非共同負擔,使負擔比率降低為四三.二七%,但上級政府認為與四五%之間仍多差距,乃再僅就其最後兩項零售市場及停車場為非共同負擔,負擔比率為四四.九五%,根據聯繫所得結果,上級政府可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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