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頃訂定「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經費執行要點」,台中市政府決積極爭取補助外,並認為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仍待積極規劃訂定。 觀光局上一執行要點中,補助條件為:1風景特定區及風景區,2須有整體計畫或細部計畫,3須取得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4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財務計畫。 補助對象及數額為:1直轄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2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三分之二為原則,3其他風景區,依其風景區等級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台中市大坑地區目前僅為都市計畫之風景區,尚未訂定特定風景區計畫,大坑風景區土地面積計約三千三百餘公頃,由於係屬山坡地規劃較為不易,市府在編列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總預算,曾計劃以三千萬元,委由專業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但由於財源拮据,致未能納入,仍將繼續爭取中央補助辦理。 目前一般風景區雖然亦可申請補助,但由於並無整體計畫,僅能零星辦理各項公共設施工程,未免美中不足,目前並由於大坑風景區尚無風景特定區計畫,市府僅能依「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予以管制,亦失之完備。 市府曾於八十四年時擬定有關植物園開發第一期計畫,植物園面積計六二六公頃,其中市府向林務局承租部分計三二五.九七公頃為第一期,包括樹木園開發、中正露營區整建、聯外及區內道路系統、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區內服務系統與水土保持等,共需經費計十五億元,先期設計費用三千五百九十餘萬元,但由於有關土地為當地農民佔耕,問題未獲解決乃成為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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