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計編列一千五百萬元,改善大坑風景區內公共設施,觀光局公布經費補助要點後,市府由於財源拮据,將爭取三分之二的補助。 市府在編列以上一千五百萬元經費預算時,以改善風景區內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為主,當時曾與中央聯繫,其中二分之一計七百五十萬元,將由中央補助,大坑風景區雖尚無風景特定區計畫,但如登山步道等已成為中部地區主要觀光景點之一,而且依照執行要點中「其他風景區依其風景區等級可比照前兩款規定(其中之一可補助三分之二)」辦理,爭取觀光局給予三分之二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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