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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府訂定斷水斷電 強制拆除作業要點

台中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及安寧,建立公共秩序,對特定目的事業及建築物違規使用,決依法加強管理,為使作業透明化並兼顧執行之公平性,工務局頃訂定「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作業要點」。   工務局表示:上一「作業要點」主要內容為訂定「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公共營業場所之兩種評分表,關於停供水電或強制拆除建築物違規變更使用部分,含室內裝潢及違規廣告物均按評分高低依序執行,凡經命令停業或勒令停止使用而不從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定期邀集商業、消防、警察、環保 、建築等主管單位,依照「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公共營業評分表」予以評分,並按評分高低依次執行。 對於曾經停止供水供電之特定目的事業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警察局複查時,仍繼續營業或以更換負責人方式繼續營業,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邀集前述各相關主管單位,依照「特定目的事業強制拆除公共營業場所評分表」予以評分 ,並按評分高低依次執行。   以上兩種評分表,主管單位所佔配分比率均為:建設局二O%、工務局三五%、消防局二O%、警察局一八%、環保局七%,兩評分表內各主管單位所規定之違規事項及配分亦均相同,僅表格名稱不同。   工務局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並強調:曾經停供水電之特定目的事業場所,或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經主管單位或警察局複查仍繼續營業,或以更換負責人方式繼續營業,均將依照建築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之一,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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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8-26
  • 點閱次數: 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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