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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區汽車客運申請 籌設條件予以放寬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業經交通部予以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條件予以放寬,台中市政府將於委託中華民國運輸學會辦理之「市區高潛力需求路線規劃與路權經營開放制度之研究」期末報告完成後配合辦理。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修正之主要重點為,原規定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資本額應在一億元以上,並具備大客車五十輛以上,修正後增加但書,資本額及大客車數量部分,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均可不受原規定之限制。   市內汽車客運業以市府為主管機關,可成立審議委員會,訂立透明公正的評選開放制度,提高業者投資意願,運輸學會期中報告書中亦指出,現有業者因虧損而無力改善其服務品質,影響乘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意願,使公車營運處於惡性循環窘境,如能訂立公正透明的評選制度,使評選過程公開客觀,不僅可解決大眾交通問題,亦為主管單位亟應妥切規劃的項目。   目前公車營運有所謂「黃金路線」、「一般路線」、「虧損路線」之分,如開放經營權,對民間申請業者亦可綜合予以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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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1999-08-30
  • 點閱次數: 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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