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高層建築物不斷興起,為防止超抽地下水,今後建築工程開闢地下室之排水行為,亦應依照水利法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准,台中市已訂定「地下水管制建築工程施工鑿井排水作業要點」,並經市長核准,即將公告實施。 主辦單位工務局水利課表示:高層建築地下室,往往必須由合格鑿井業以鑿井方式抽取地下水,雖然建築工程完工不再使用該井時,即予以封閉,但依照水利法規定亦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過去市府採放任方式,並未予以嚴格管理。 工務局水利課新訂定之上述「作業要點」,今後建管單位在核發建造執照時,應附註「建築施工如需鑿井排水應檢附施工鑿井計畫書」等文件,考量工程需要及排水規模計算其排出水量及抽汲馬力,並委由合格鑿井業者,檢附排水量及馬力計算表,與詳細工程計算書,併同申報開工施工計畫書,提出申請,由建管單位受理後加會水利課審查登錄,竣工後原鑿井管應予填塞,井管頂部予以封閉,其後申領使用執照,亦由建管加會水利課審查登錄列管,水利課並表示,台中市為實施地下水管制地區,此一新的措施希望民間能密切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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