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有關單位認為採購法實施後,廠商以低價搶標承攬公共工程,殊難予以防止,將嚴重影響工程品質,發包中心頃就限制性與選擇性招標方式著手研究,但部分人員認為僅在改變招標方式上著手,對保證公共工程品質仍難完全收效,根本之道仍應在驗收、監工上嚴格把關。 發包中心表示:未達公告金額即兩百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可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亦即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超過公告金額兩百萬元以上者,依照採購法第廿二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核准,符合同條文共十三款其中之一情形者,如專屬權利、藝術品、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或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無廠商投標或原招標範圍內未能預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工程者,或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亦可辦理限制性招標。 根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廿一條規定:「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發包中心正就以上有關條文著手研究之中,不過部分人員認為一般廠商均明瞭政府機關人手不足,監工難以週延,並由現行驗收制度規定,由不同單位人員驗收,可能專業性不足,權責不易釐清,辦理限制性或選擇性招標,即使建立優良廠商名單,由於利之所在,偷工減料等仍難防止,並易引起外間物議,因此欲保證公共工程品質,仍應充實人手,並加強專業訓練,在監工、驗收上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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