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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府依地方制度法 擬定里民大會草案

台中市政府頃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擬定「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草案,將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草案重要內容為: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里內現住戶戶長十分之一或一百廿位以上戶長 ,亦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戶長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或不於卅日內開會,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定適當人選召集,與過去里民大會由市府訂定期間召開之情形有所不同,里民大會召開,經費為四千元,未召開者不核發經費,里民大會之召開,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里民大會以解決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其任務為:1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2宣導事項,3表彰事項,4議決興革事項,5議決里辦公處提案及里民建議事項,6議決其他重要事項,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二人以上附署,於開會前五日以書面送由里辦公處編列議程,臨時動議應有二人以上之附議。   基層建設座談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三或六十位以上戶長,亦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請求提出後,如前規定里長不予召開時,亦可由里幹事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   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均應作成紀錄,屬於里本身執行者,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里民互助合作共同辦理,不屬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請區公所辦理,區公所收到建議案,五日內應依權責及性質,切實儘速處理或分別函送有關機關處理,市府各機關收到建議案後,應於廿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復各區公所,並附知里辦公處及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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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9-07
  • 點閱次數: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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