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省政府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條有關各縣市房屋稅率之規定,自七月一日起已不再適用,為免影響房屋稅之稽徵,台中市稅捐稽徵處頃擬訂「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經十四日市府召開之市務會議中決議通過,並將送請議會於審議後報請財政部核備。 經市務議通過之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內容如左: 一、 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 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 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三八。 四、 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設立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五、 本徵收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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