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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無障礙設施 加強審查研究改善

台中市政府為落實推動無障礙設施空間,工務局對於公有建築在送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時,加強無障礙設施之審查,必要時邀請殘障團體派員參與,對於導盲磚之使用並將研究改善。   工務局表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對於引導設施、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 、升降設施、廁所、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如政府機關、集會場、圖書館、展覽館、學校、體育場(館)、游泳池、衛生所、殯儀館…等之適用範圍,坡道通路、走廊等之坡度、高低差,階梯斜面、踏面、防滑設備,升降梯之點字、語音導盲系統,供殘障人士使用之廁所深度扶手,以及使用輪椅之觀眾席寬度、深度等,均有明確詳盡之規定,在審查時均不應有所疏忽。   目前台中市若干人行道均舖設導盲磚,導盲磚分為引導行進以及應注意路況暫行停止者兩種,但實施以來,盲人團體反映認為引導行進之導盲磚,凸出路面使盲人易於跌倒,同時人行道多停放機車等車輛,盲人前進亦往往容易碰撞受傷,建議此類導盲磚應不再設置,改採語音導盲設施,至於使盲人注意路況暫停繼續行進之導盲磚,雖亦凸出路面,但長度有限,仍應在路口或必要地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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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9-17
  • 點閱次數: 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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