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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災民眾申請國宅 廿八日起受理申請

台中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請國民住宅,決自廿八日起受理申請,預定第一優先第二優先及第三優先各依次登記三天。   國宅局長謝峰雄表示,由於受災民眾亟待申購國宅安定生活之人數過多,所以分別優先順序受理登記。   第一優先為自有住宅全毀人員傷亡且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廿八日至卅日)。   第二優先為自有住宅全毀且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十月一日至三日)。   第三優先為自有住宅半毀或工務局第一階段評定為危險等級者(十月四日至六日)。   以上受災戶申購國民住宅每戶以一戶為單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其檢附有關證明、傷亡證明由各區公所、衛生所開立受災戶人員傷亡證明,房屋毀損證明,由工務局協助開立全毀、半毀及屬危險等級證明文件,建物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如無保存登記者,請稅捐單位協助 。   台中市可供受災戶申購之國民住宅,合計共二、O一七戶,其中文心國宅三七六戶,國安國宅一、六O七戶,虎嘯西村國宅卅四戶,受災戶自備十萬元,即可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辦理進住手續,其餘價款辦理住宅貸款,採用「國民住宅貸款」期限為卅年,年利率為五.O七五%,或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億元,辦理災區民眾重建專案融資貸款期限廿年,一五O萬元以下部分零利率,一五O萬至三百五十萬元部分年利率三%。   受災戶申購國宅按目前公告出售價格之七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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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9-27
  • 點閱次數: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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