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國宅局廿八日起受理第一梯次住宅全毀並持有傷亡證明及無其他自有住宅之受災戶申購國民住宅,根據區公所之房屋全倒名冊即可辦理,至於住宅半毀者,市府工務局表示關於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結果,三日後即可發函通知,受災戶可憑該局通知申購國宅。 工務局表示,由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公文於廿七日方始到達,時間匆迫,該局決全力以赴,於三日後發出通知,依據上一「作業規定」:1「危險A」為百分之百損害,必須拆除重建或補強費用約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2「危險B」補強費用約為重建費用之七五%者,3「危險C」補強費用約為重建費用之五O%者,4「需注意D」等級上偏危險,補強費用約為重建費用之三O%者,5「需注意E」等級上偏安全,補強費用約為重建費用之一五%者,以上第一階段評定結果列為「危險(張貼紅色標誌)者」得判定為「全倒」,列為需注意(張貼黃色標誌者 )得判定為「半倒」。 國宅局為爭取時間,現根據各區公所之全倒戶受災名冊,受理其申購國宅,列冊有案者不必再檢附房屋毀損證明,目前由廿八日至卅日受理住宅全倒、有人傷亡、無其他自有住宅受災戶申購國宅,十月一日起至三日止受理住宅全毀、無其他自有住宅受災戶申購國宅,均依照各區公所全倒名冊辦理,住宅半倒之受災戶申購國宅於十月四日起受理,與工務局之作業在時間將可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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