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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仁友巷八、十號建物 評估為危險建築物

台中市政府今(廿八)日公告,位於北屯區仁友巷八號、十號建物,經評估為危險建築物 ,已公告請所有權人七日內自行拆除,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於五日內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未拆除者市府將依法逕予強制拆除。 上述建物經市府工務局會同建築師公會等專業技師勘查,評估為危險建築物,為免發生危險或危害隣近建物,市府於今日火速公告通知所有權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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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9-09-28
  • 點閱次數: 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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