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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項救助金核發 內政部來函說明

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各項救助金及慰問金的核發問題,市府於今(廿九)日接獲內政部來函,依據內政部因應九二一大地震各項救助及慰問標準相關說明如下:   死亡者每人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整,重傷者每人發給慰問金廿萬元整,住屋全倒者每戶總數廿萬元整,住屋半倒者每戶總數十萬元整。有關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準、發放程序及對象,由行政院另訂明確之補充規定頒行實施後,再行辦理慰助金之發放事宜。   本次受災居民死、重傷者,不分國籍、戶籍,其救助及慰問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縣(市)政府發給。死亡慰問金之具領人順序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其他共同生活互負扶養義務;重傷慰助金由本人或親屬請領 。   本案所稱死亡者,指因災致死或因災重傷於災害發生後卅日內死亡者;重傷者,指因災致重傷不能行動,經醫師證明須住院卅日以上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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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9-29
  • 點閱次數: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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