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內政部對於救助及慰問金之發放,有關「死亡」及「重傷」之定義,頃有所釋示,希望受災戶了解。 根據內政部解釋:所稱「死亡」,指因災致死,或因災重傷於災害發生後卅日內死亡者。所稱重傷 ,指因災致重傷,不能行動,經醫師證明須住院卅日以上治療者。 社會局進一步作如左說明: ─民眾因地震受傷,雖然當時並未死亡,但重傷後於災害發生卅日內死亡者,仍可申請發給一百萬元之慰助金。 ─有關「重傷」依據刑法規定為:1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2毀敗一耳或兩耳之聽能,3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九二一」震災所稱之「重傷」,應依照內政部之釋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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