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十二、財產遭受災害損失 所得稅可列舉扣除

台中市稅捐處今日表示,納稅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其包括房屋、傢俱、車輛等財產,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年度結算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災害損失扣除,個人損失於十五萬元以下者,得於填具災害損失明細表後,送由里長簽章證明或憑照片做損害證明後,交由國稅局採書面審核,免再由國稅勘查。 對於超過十五萬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修繕收據等,報請國稅局核實認定。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1999-10-01
  • 點閱次數: 153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