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稅捐處今日表示,納稅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其包括房屋、傢俱、車輛等財產,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年度結算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災害損失扣除,個人損失於十五萬元以下者,得於填具災害損失明細表後,送由里長簽章證明或憑照片做損害證明後,交由國稅局採書面審核,免再由國稅勘查。 對於超過十五萬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修繕收據等,報請國稅局核實認定。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