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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六日起受理申請 輔助自購住宅貸款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台灣省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台中市政府決自六日起至十月卅日止受理申請,呼籲無自有住宅而資格符合規定民眾踴躍申貸。   市府國宅局表示:以上自購住宅貸款全省共八千戶,內政部將依照各縣市申請戶數,核定各縣市配額,所謂「無自有住宅」亦包括「九二一」震災房屋倒塌者在內,不過自購住宅貸款中,二百廿萬元優惠利率為年息五.O七五%,貸款期限為卅年,而因地震倒塌房屋,依據「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一千億元辦理災區重建專案融資貸款」利率僅為年息三%,因此受災申請時應自行審慎考慮。   內政部各縣配額訂定後,台中市申請戶如超過配額時,將就初審之合格戶,採抽籤方式辦理。   關於申請人資格,依照申請國民住宅之有關規定辦理,即年滿廿歲,在台中市設有戶籍,須有配偶或與直系親屬同居,且均無自有住宅,並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台中市為年所得一O五萬元以下)。   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表(每份廿元),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立具切結書,繳交查核費用一百元(向郵局辦理劃撥,抬頭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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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0-04
  • 點閱次數: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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