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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慰助金之發放問題 市府單位提出說明

「九二一」震災發生後,關於慰助金之發放等問題,民間仍不盡明瞭,市府有關單位頃提出如左說明:   ─房屋全倒、半倒受災戶慰助金之發給,以災前設有戶籍,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戶」為主,其有無居住之事實,可由里長出具證明。   ─房屋承租人如未設戶籍,但有居住之事實,並經村里長出具證明者,可申領住屋全倒或半倒慰助金,但不可申領房屋租金補助或配住臨時住宅。   ─有關房屋倒塌之救助,凡有居住事實且符合全、半倒之認定標準者,均可依規定申領補助,違章建築亦包括在內,至於房屋租金補助以自有房屋且實際居住者為要件。   ─倒塌之慰助金係發放給個人之救助金,非屬抵押物滅失得受之賠償金,並無民法第八八一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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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0-05
  • 點閱次數: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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