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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物危險分級評估 第二階段告一段落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第二階段評估,八日告一段落,並宣告結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頃致函市府認應暫緩執行,並再訂定認定標準,指示由區公所彙整,需協助認定之住屋名冊,並派員導引技師前往認定。  工務局辦理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第二階段評估,原定七日結束,但發現仍有三處地點尚待前往現場了解,因此於八日始能告一段落,然後將有關資料移送各行政區公所辦理。   市府頃接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全國建築師及土木、結構技師公會與中華、中興兩工程顧問公司,舉行「研商有關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會議」,結論之一為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二、住屋全倒(原則均應拆除)指:1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或重建不能居住者,2受災戶住屋因遭砂石掩埋或積泥砂,致不能修復者 。   三、住屋半倒(補強或修復後仍可居住者)指:1受災戶住屋屋頂瓦片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修復不能居住,或住屋修建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2受災戶住屋因遭砂石掩埋或積泥砂,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以上者。   結論中並指出,有關震災後第二階段評估作業暫緩執行,俟研究後再議,目前應全力辦理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工作,及發放慰問金事宜。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如對大樓全倒或半倒認定有疑義時,可請由責任分區之公會或公司等協助判斷,台中市之責任分區為:1中區、北區、北屯區為建築師公會,2西區、西屯區、東區為土木技師公會,3南區、南屯區為結構技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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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9-10-08
  • 點閱次數: 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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