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決在九二一震災亟待中央支援事項中列入五千萬元,針對震災受損嚴重地區,以都市再造方式,進行災後建築物復建規劃,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計畫課頃對外有說明。 都市計畫課表示:此一規劃主要將以震災受損最為嚴重之大坑地區為主,所謂「以都市再造方式」進行復建規劃,將依據八十七年十一月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依照上一條例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首先確定更新地區之範圍,將俟車籠埔斷層帶及禁建地區確定後辦理,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規定「…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速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中,對於都市更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並有建築容積及減免稅捐等獎勵措施,容積獎勵部分為:1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如高於法定容積得依原容積興建,2因都市更新實施 ,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分配之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容積,3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有關減免稅捐部分為: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3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收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4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5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計畫課表示:車籠埔斷層帶及禁建地區確定後,將考量實際情形訂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取區段徵收或跨區區段徵收等方式進行復建規劃,屬於禁建土地可作為公共設施,規劃為綠地、公園等參加分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好能與大坑風景區特定計畫互相配合,但將考量經費數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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