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完成違章建築評分表之修定,將依評分高低順序,依次執行拆除,由於執行拆除之執行情形引起中央關切,並將函報營建署及監察院備案。 違章建築之執行拆除,係依照違規程度製訂其重要內容如左: 一、妨害公共安全部分:五樓以上屋頂,按違建面積訂定評分標準,其他項目為屋頂、違建高度、四樓以下屋頂違建、集合住宅防火間隔違建、透天厝防火間隔違建(以上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第一、二優先特定行業加重評分)、夾層屋妨害公共安全部分、佔用排水溝河道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 二、妨害公共交通部分:依佔用道路、佔用既成道路退縮地、佔用騎樓,以及其他僅作為遮雨、遮陽使用,未影響交通者,分別訂定評分標準 。 三、佔用公地部分:分佔用公地及其他兩項。 四、顯然侵害他人權益部分:佔用他人土地者加重計分,集合住宅影響他人權益視情形計分。評分表中並有「影響都市景觀」及「其他」項目。 台中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端正社會風氣,曾對若干違建強制執行拆除,致引起中央關切,認為不應預設對象,實際上市府業已訂定違建評分標準,依一定順序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配合實際情形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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