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政風室今(廿)日上午十時假向上國中向上館召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讓各單位因職務異動應申財產之人員,充分瞭解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順利完成申報作業。說明會參加人員包括本府庶務股長、主計室股長、地政科股長、本市消防局局長、行政室主任、地政所課長、會計員、國中小學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及會計員等共計七十三人。 政風室盧主任表示,政府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確立公務員清廉作為,建 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特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申報法 ),依該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財產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俾免受罰。會中除針對申報法為重點說明外,另關於財產申報表之填寫作補充說明 ,並以近年來經書面與定期抽樣審核所發現缺失為例,務使與會人員勿犯相同錯誤。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經抽樣審核,近五年來發現申報不實及逾期申報經裁罰確定者計有八十三年二案、八十四年四案、八十五年二案 、八十六年一案、八十七年五案,罰鍰金額自新台幣六萬元至十四萬元不等。因裁罰案件大多係存款未申報或誤認未達申報金額,盧主任呼籲各申報人應詳閱申報法令各項規定,確實申報,不要心存僥倖,如經查詢結果發現不符,又無正當理由,依申報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時遭受裁罰,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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